甲:身份证号码: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1.甲方自愿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共计(大写:整)(不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等)。
2.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运输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食物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及其他各种损失。
3.签署本协议时,甲方支付乙方元。甲、乙向乙方收取一次性损害赔偿时,应同时将医疗费用单据.病案材料.其它费用单据交给乙方,并保证单据的真实性。给你开收据。
4.本协议所涉赔偿为一次终结赔款,甲方在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均为自愿签署,且无明显误解或显示公平之情形,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悔。
6.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四份,共二页,甲、乙各执一份,并由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这四项都是协议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签名(手印):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x年x月x日有许多不太严重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处理,签定的此协议,即使是不公平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能签署协议,还拿了赔款后,再针对同一件事再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