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超车导致追尾,不存在其他因素,责任认定是超车方全部责任,至少是主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负有100%的赔偿责任;2.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承担同等责任,负担50%的赔偿责任;4.有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无赔偿责任;6.由于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