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4.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应当由办案民警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单独到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