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三年至七年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文中"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赔偿责任.法律将此项责任定为推定过错责任.因当事人逃逸而造成事故现场受损,使得交管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首先推定其过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条例是对逃逸人员的行政处罚,他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并且终身不得再次领取,无论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后果有多大。
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三年至七年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认定,首先要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其次,对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时间、地点的界定,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把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
车祸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对构成此种加重犯,首先要求肇事人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来考虑;
二是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罪,如果对肇事没有意识到的话,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对于虽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对逃避责任认定的认定,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离现场,但也有可能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藏匿的情况。
肇事者,可以说肇事者是完全没有人性的道德在里面,本身就是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引起事故的,也是有义务保护受害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惩罚。不要有一半的模棱两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