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认定,首先要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其次,对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时间、地点的界定,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把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

车祸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作为加重情节的罪魁祸首,首先要求犯罪人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是定罪情节,而不能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罪;二是要求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假如没有犯罪事实知情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就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逃逸行为。

第三,对于虽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对逃避责任认定的认定,仍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离现场,但也有可能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藏匿的情况。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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