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先决条件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在本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之情形”,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有交通事故,但情节较轻或负次要责任.无人员伤亡.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如果主观认为后果严重,其已经构成犯罪,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之夭夭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由于刑法只对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的方式进行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主观目的条件是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如需移动,应注明救护地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等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及行人应提供协助。第三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的先导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行政责任:一是停车责任;二是保护现场;三是抢救伤员财产;上述五项义务均属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救死扶伤也是刑事责任。说明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逃逸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应仅包括刑事法律责任。还应该包括民事法律问责:行政法律追究、具体来说就是: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二)行政义务;(三)抢救伤员和财产的刑事责任。因此,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以上三种义务,为了逃避任何一种义务,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这就是逃避法律追究。

3.肇事者有逃跑行为。逃走,词义是为了避开对自己不利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本文将其定义为:肇事者交通肇事者,在其人身未受控制时,为逃避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又使自己的个人免受受害人及其亲属.群众.由事故处理者控制而离开。要和逃亡有很大不同。逃亡词的意思就是脱身逃。刑法典中“脱逃”是指被依法羁押的罪犯.被告人.被羁押者.监狱.劳改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羁押中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因此脱逃首先要有人在得到有效的控制之后才能脱离。逃亡是指个人未被有效控制而逃跑。交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已经由事故处理机构采取拘留或押解途中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应当认定为脱逃罪,单独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根据“解释”,逃亡时间为发生交通肇事之后。所以怎样理解“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一期间应定义为,在事故发生后,直至肇事者被事故处理机构关押或押解途中之前的这段时间。犯罪人在这段时间逃走,属于《解释》规定的“逃亡”行为,在羁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不是定本罪。逃亡地点,不仅限于现场。当事故处理机关带来谈话未采取羁押措施时,行为人趁人不背离开时,仍应认定为“解释性”。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是可保候审的,但肇事逃逸情节尤其严重,另外肇事逃逸还会使自己的刑法加重,根本不可能取保候审,因此,在发生意外事件后,必须等待交警部门来处理,并且要安抚受害人的情绪,这样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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