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依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故意为他人无应纳税劳务或未提供或接收应税劳务的,故意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即使有购销商品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以其他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以抵扣税款。

2.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法持有单位和个人,对自身无商品购销或未提供或接收应税劳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即使有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自行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未依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购销货物、未提供或接收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即使有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别人代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依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联系,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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