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受到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财政管理制度。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对金融机构进行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会造成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或金融业务的非法开展,破坏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刑法》已对此作出了处罚。
这类犯罪是针对金融机构经营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准许其从事金融业务的证明文件,称为“经营许可证”。其中,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机关等内容,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如经营对象属外汇,本罪还包括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假冒、变造或转让此种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业务之执照,亦属犯罪。制造、变造、转让其他证明文件者,不构成本罪。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如由烟草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或虽然是金融机构的文件,但是,并非其经营许可证,如属于金融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均不得以此罪论处,犯罪者,应依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之规定,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是指没有法定权利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体、颜色、内容、格式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结果是一种伪造的许可。因为它是假的,所以并不要求和真正的财务运营许可完全一致。
只需冠以这种证件的名字,就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而对于伪造方法,有多种,有根据印刷,有可复制的,有以石印、影印、木印、而其他方法如胶印,也有一些是用手绘的,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根据真,伪造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则构成本罪。我们所说的“改变”,是指行为人通过剪裁、挖掘、拼合、涂改、覆盖,“揭”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进行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如果要更改经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批准单位,批准字号等。
伪造不同于伪造,它是一种将真实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改变其内容而变成虚假的行为,其形式、形态等总还属于真,只不过是其内容已发生变化,其或多或少含有原证件的基本成分。并且伪造就是将无变为有,即无论证件的形式或内容都是假的,它完全不含真实成分。“转让”是行为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供其使用。不仅包括以出售、出租等有偿方式转让,也包括以无偿出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将其永久移交给他人,还可暂时将特定时间内交予另一个人使用;交予的文件可为真,也可能是伪造或变造等假的;传递的文件可能是通过购买,也可能是自己的,所取得的,如出租;关于转让的对象,可能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它们同时包含单位和个人。
简言之,上述交付行为的方式、时间、目的等,都不能影响转让行为的本质。本罪是行为犯,即本罪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对于行为人是否使用、销售、转让、转让他人及使用是否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损害结果,均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三种行为特点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区别。
一般情况下,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都是私人的,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以伪造、变造。但转移经营许可罪,一般都是许可持有人,即单位行为。实务中也会出现个别没有得到单位同意或擅自盗用许可证进行转让的情况。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牟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一些人为了自己而出卖自己,也有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目的,但是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到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为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则牵连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因此,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选择重罪予以处罚。但是,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二者都是同罪,因而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实际上,这一点只要考虑到行为人伪造、变造、转让的目的是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而伪造、变造等行为本身也不过是达到其目的的牵连手段。所以,根据这类案件的定罪,根据其目的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是比较合适和合乎法理的。
无论是公民还是单位,在取得国家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后,只能自行使用,而不能因寻求经济利益的理由而将此经营许可转让。如果遇到有人强迫自己转让,可以先签订转让合同,但在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明自己是被强制转让的证据,在摆脱对方的控制下,可以将所搜集的证据通知当地公安部门。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