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就是指,犯了罪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属自首。对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觉察的情况下,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地,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对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委托他人先代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者,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司法机关不察觉,只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受过教育,主动交代其罪行;犯罪后逃走,在通缉时,在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查明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不是由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由亲友劝告,随行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被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又逃之夭夭的,不得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犯了数罪,犯罪嫌疑人只在所犯数罪中如实交代了部分罪行的部分罪行,才如实供述了部分罪行。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应坦白其犯罪行为,并坦白其已知同案犯,主犯应坦白已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方可作出自首。
被告人自动投案,坦白认罪后,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