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可要求营养费补偿:一、受害人年幼、年老、受严重伤害、特殊部位损伤等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推荐添加特殊营养的食物。一天20-40元的营养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是以受害人身故为依据,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用的确定应依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确定:伤情明显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如因受伤而造成的轻伤,应赔偿营养费,在补偿期间内,自受伤之日起至基本痊愈期间结束。
(2)营养费用的确定应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关于是否有必要增加营养和必要加强营养的时间等方面,医疗机构的意见。在本章解释中,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必要的辅助治疗为前提,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提供营养意见,则可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而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计算营养费用公式:营养赔偿额=在医疗机构推荐下所花的费用。另外,营养费用补偿标准,也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标准40%-60%的比例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