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人员,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可领取一笔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自己6个月到16个月的工资。包括: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经鉴定确认,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企业在安排工作上有困难的,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为七至十级,职工愿意另谋职业,经企业同意,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另行择业,可发放一次性的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本市上八、十五个月,九个月,十级五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因工死亡的职工,发给丧葬补助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放。
(五)赡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符合赡养条件的配偶每月发放月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发放30%,孤寡老人、孤儿每月增加10%。每月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每月的工资收入。
(六)一次性工亡津贴,其标准是由于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者在医疗期间抢救无效死亡的,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