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后驾车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驾照。对酒后驾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直至酒醒,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实施限制,直至酒醒,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