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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