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病人的实际治疗时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以其实际损害程度为依据,康复情况及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学鉴定等认定“,病程由病人的住院日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养日两部分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算起,遇到国家法定假日,一律不予扣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而自行休养的,将不计误工费。对导致病人致残的医疗事故,由专家鉴定小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