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且此类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即使交通管理部门不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也应赔偿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或者应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是当事人的义务,一般民事主体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如果保险公司以交通管理部门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为由拒绝赔偿,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公平。只要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而不是对被保险人提出额外的条件,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认定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认定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负有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