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虑到医院已经开立了出院手续,损失扩大的部分可以不予付款。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指定垫付伤员救治费用的当事人,不同意预提费用,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轻责的,持有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了或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致的结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起诉时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除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之外,(1)受害者受伤或受伤的后果证明(病情诊断.法医学鉴定.伤情分级.相关照片等);(2)医疗费用补偿.误工费.护理费用.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住宿费单据.车船费用等);(3)请求扶养人生活费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包括出生日期和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