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按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救治所需费用,凭据支付医院凭据。但因疾病原因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必要的治疗费用给付。

2.误工费。如果一方有固定收入,则根据本人因工作失误而减少的固定收入;如果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3倍,按3倍计算。这就是所谓的“有固定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在非农业人口中的比例,以及在农业人口中有两个固定收入。非农业区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时获得收入。它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国家规定的津贴.津贴。奖赏是根据前一年的该单位的人均奖金来计算的。超过起征点以外的奖金,按其起征点计算。

在农村有固定收入的农民,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其收入按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劳动人年纯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所谓“非固定收入”,农村、城市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从事某种劳动,收入能够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无收入受害者不应计算误工费。

3.住院期间的食物补助。对于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当根据其实际住院天数补偿饮食补助费。它的计算标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区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依据。

4.护理费用。在伤员住院期间,需要人员照顾的,应当有医院证明,而护理费应予补偿。其计算方式为: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点平均生活费用。所谓“无收入的”,是指本人在生活来源上主要或完全依赖他人供应,或仍有少量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5.残疾人生活津贴。按伤残等级,按事故发生地的平均征税额计算。从确定残废的开始,赔偿20年。但是,5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最少10年;超过70岁的,按5年计算。

6.残障人士费用。由于伤残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购买代步车等,应当有医院证明,并按普通用具收费。

7.葬礼费用。按照事故发生地点的丧葬费用支付。

8.死亡赔偿。按照事故发生地点的平均生活费用赔偿10年。对于未满16岁的,年龄每减1岁;超过70岁的,每增加1岁的年龄减1年。但是两者的最低年龄都在5岁以下。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或在法律上有继承权的人,可以领取此种补偿费用。无继承人者,不得申请、领取死亡赔偿金。

9.家属的生活费用。在死者生前或残者无工作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补助标准为: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6岁以下者抚养至16岁,无业者抚养20年。但是5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最少不少于10年;超过70岁的按5年计算。与其他人一起抚养5年。

10.运输费用。根据当事人实际所需费用,凭据支付。双方亲属之间必要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得超过三人。

11.住宿费用。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凭据缴纳。对于当事人亲属参加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费用,一概也包括在内,但费用不能超过3人。超出部分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

12.其他财产损失。对交通肇事造成的直接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损害了财产,不能修理的,应当进行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等。希望对方赔偿医疗费用可以拿着凭证要求其支付。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误工费是按双方自己已经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用的三倍计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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