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上都应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该项目中补偿项目增加了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两项,并以“残疾补偿”取代“残疾人生活补助”。《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需营养费。(二)受害者因伤致残者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扶养人生活费和因康复护理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康复、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对丧葬、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宜方面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对受害人或死者近亲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