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1.严重智能缺陷(IQ低于34)或精神异常,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肢体瘫痪(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有双眼失明(或严重畸形),也可伴有单眼失明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视力低于4级者,2.双眼失明5级,3.双眼失明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侧耳严重畸形;5.全面瘢痕形成。
(三)脊椎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紊乱。
㈣.颈部损伤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的粘连、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导致单侧肾切除或全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严重异常。
(七)肢体损害:1.二肢缺损(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高于膝);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导致的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超过68%。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