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除必须具备逃逸的客观客观行为方式外,是一种主观、客观相一致的逃逸行为行为。还有一定要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现出逃逸心理只能是故意,只要具有离开现场的外在特征,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在此不能认定为“逃逸”。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即肇事者对肇事事故应当知情。
对于交通肇事者不知道交通肇事后驾车继续驾驶,主观上无恶性。这起案件的肇事者仅仅是在进行正常驾驶。对此种离开现场的行为,如对行为人以逃逸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是从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所说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其全部细节有具体的认识,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肇事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识,就符合要求。2.逃避抢救的义务和随后的逃避责任。通常,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与逃避责任的动机是相吻合的,但在具体案例中,当然,也有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而尽量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不履行抢救义务而又不逃避责任的单一动机的情况,前一种情况是如甲驾车将受害人撞成重伤,尽快将受害人送往医院,但随后一走了之。
如果有其中任何一种动机具有逃避抢救义务,而逃避责任追究,则应视为有逃逸行为。交通警察肇事逃逸后,与一般人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不一致,肇事逃逸受到刑事处罚的前提是,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规定,逃逸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