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属于法定犯罪行为,而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属于法律上的罪名,只是对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或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交通肇事罪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而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不能确定的一种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其目的在于逃避责任。
对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认定,首先,逃逸构成要件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对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时间、地点的界定,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把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共和私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死亡,对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最多可判处三年至七年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以逃避法律追究而逃亡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4)酒后,在驾车过程中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5)无驾照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严重后果,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足或安全机件失效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机动车;
(7)明知无牌证或报废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的,
(8)严重超负荷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逃逸”与“交通肇事罪”在本质上存在区别,其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肇事罪后才能发生逃逸。然而,以前发生的交通肇事罪,并不构成逃逸罪。“逃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逃避警方追查,交通肇事罪是由于不健康的驾驶习惯而造成他人受伤、死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