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的。因报了案,便成了公诉案件。但是可以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的参照依据。刑事犯罪有了通常的说法,涉及刑事和解。所说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机构或其他机构,使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经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刑法第288条至290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起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涉嫌侵犯人身权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可判三年徒刑以下的故意犯罪案件,对于不属于可判处七年监禁的过失犯罪案件,将其纳入公诉案件中适用的和解程序。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该程序不适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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