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责任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为罪犯通风报信,协助罪犯逃避惩罚。
2.犯罪人向罪犯通风报信,如果其内容属于国家机密,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罪行,应予从重处罚。
3.犯罪人如事先与罪犯通谋,出于共同故意,事后协助,就会犯下所犯之罪,即构成犯罪,对于帮助罪犯逃避处罚,应当选择一种重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共同犯罪的处罚重于帮助罪犯逃避处罚,例如,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共犯,而应当以帮助罪犯逃避处罚。
罪犯在我国是要受到惩罚的,如果国家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帮助罪犯逃避惩罚,那么也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417条将会对其进行处罚,即为超过三年的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