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逸或蓄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肇事者一般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一点值得注意。
(1)前车追尾;
(2)倒车时撞到尾部;
(3)滑车;
(4)车门未按规定开关;
(5)反向运行;
(6)闯一条单行道或不能通行的;
(7)改变车道没有让本车道行驶;
(8)支路车没有放行的;
(9)转弯车辆没有让直行车;
(10)未按规定超车;
(11)未按规定掉头;
(12)不按规定会车;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14)遇放行信号不让先被放行的行车;
(15)遇停信号右转弯道车未让其放行;
(16)遇停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辆不让被放行的;
(17)在支干路不分路口,非公共汽车.有轨电车,电车;
(18)支干路不分的,未让同一类车没有来车;
(19)同向同向车辆相撞,左转弯道车辆没有让右转弯;
(20)进入环状路口车辆没有在环状路口内行驶。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并且伪造毁坏证据,此时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确定,则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若一方发生事故后有条件可以报案,但未报案的交警告知交警,此时也会认定负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