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王X。被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一的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求法庭依法裁定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实情与理由: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告责任认定错误(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位于海淀区XX路主路XX1桥,被告李X驾驶XX牌轿车(京XX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合李XX驾驶XX牌轿车(京XXXXX)同向行驶至此,XX轿车(京XXXXX)前部与XX车(京XXXX)尾部相撞,导致宝来轿车(京XXXXX)右前部进入四环主路站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等候的张X.王X撞到,出现车祸。(2)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正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和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第43条第1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款:“同车道行使的,后轮应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这一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负有责任。被告李X架汽车未能保证其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次要原因。因而承担次要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查证事实清楚地表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驶行为,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没有过错,纯粹是一次意外事故,应当认定无责任。2.被申请人要求一的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医疗费用应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证据确定。(2)误工费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错失时间是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误工费应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证据决定。(3)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决定护理费用。如果护士有收入,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用护工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工作水平上工作的报酬标准。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为止。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护理费用应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证据确定。法院应对此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致函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答辩人:(签字或盖章)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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