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追尾后,能证明伤者具有劳动能力,可获得误工费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是以病人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为依据。误工时以受伤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情况下,可参考该法院所在省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用于治疗和康复的医疗、护理、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由于工作失误而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第17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治疗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各种收入,包括医疗,误工,护理,运输,住宿,医院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由于受伤而致残的,受害者因生活上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a)由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装置费用、扶养者生活费用和因康复护理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按照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抚恤金、误工损失等费用。第二十二条误工费以受害人误工时间及收入情况为依据。

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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