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㈡客观要件。客体方面表现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仓位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合谋,在预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买卖证券.期货,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证券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买卖。也可以把自己作为交易对象,自行购买和出售期货合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有价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㈣主观要件。该犯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其目的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转移风险。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