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首先,妨害公务罪所指的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指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罪;第二,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但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判者不要求采用此方法。然而,在实务中,有些当事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常常表现为司法人员到法院执行判决,裁决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当事方以暴力侵害执行者的方式妨碍执行,这种行为既构成拒绝执行判决,也表现出妨碍公务的特点,一般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旨在妨碍执行判决,裁决,因此,定拒绝执行判决、定罪较为适当。

(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故意杀人,以及一方以暴力阻止司法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施暴的程度应该是造成轻微伤害的限度,如果施暴者抗拒判决,在裁决实施期间,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应当按照牵连原则处理,根据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从轻处罚。

(三)拒绝执行判决、裁判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有权提出申诉。一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有可能与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冲突,只要他没有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绝执行判决,裁定有罪论处。如因原判决存在错误,或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应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调整。

如因执行人员执行程序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失误,致使当事人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且,对于犯罪人仅仅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较轻的,也不应当作为一种犯罪处理,而应当先进行教育,然后可以强制执行。现代社会判决和裁决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如果有些人可以履行判决裁定,但拒绝履行是一种犯罪行为,就会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被定罪者,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或三年的监禁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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