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的对象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给他人开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金融法.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他者不仅是作为自然人的,而且是作为单位的。
保函,是指在申请人要求下,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由受益人出具的保函。"票据"指金融票据。存款凭证就是银行的存款凭证。"信用证明",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付能力.信誉度等资料。"造成更大的损失",应该从经济学角度来审视,既要使金融机构蒙受较大损失,又要使其他相关个人或单位蒙受更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