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签发信用证或其他信用证明,并不一定是虚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并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伪造、变造信用证为虚假,直接损害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并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