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件犯罪侵害的对象是部队的武器装备、军品的所有权。军需装备是军队作战能力的主要物质基础,确保其不被非法侵占,是增强军队战斗力的客观要求。偷盗、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部队武器装备和物资的损失,给部队建设带来了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劫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偷窃,是指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抢劫,是指采用乘人之危,肆无忌惮地攫取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盗窃者,抢夺的对象是部队在编的、使用的或储存的备用的武器装备或军事物资,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由于退役的武器装备、军事物资,军事物资已经无法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
军械,是指作战行动中直接用来执行和保障的武器、系统和军用技术设备。兵器是指直接用来杀伤敌人生命力量或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设备。一般包括:冷兵器,枪械,大炮,火箭,导弹,火药,火药,坦克,战斗飞机,战舰,鱼雷,水雷,核武器等等。军火系统通常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送工具,指挥设备。军技器材一般有:通讯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设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军需品是指军需品,除武器装备外,用于军需品的其它物品,如:装具、粮、油、材、药等。军械中的重要部分,要用武器装备说。军事动物,如军马、驼鹿、军犬、军鸽等,用于执行和保障作战活动,应作为武器装备处理。
偷窃、抢劫军火、抢夺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军需品、军需品、军需品、军需品、军需品、军需品、军需品、军需品等,都属于偷窃,属于偷窃军火、军品、军品。正在生产中,还没有交付部队的产品和物资,不能作为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物资。偷窃、抢夺军事物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参照本法第264条和第267条规定,对盗窃、抢夺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该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中的一项行为即构成本罪;有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犯罪本罪的主体是所有军人,即本法第450条规定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盗窃者明知是自己的,抢夺行为是侵犯部队的武器装备、军品的所有权,损害国家军事利益,而想要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犯下本罪的人均企图实际占有武器装备或军事物资,因而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军事物资的意图,是直接故意犯罪。军需品在我国十分重要,因为军需品能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在战争时期,如对军需品进行抢劫盗窃等,就构成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第438条对此作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