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允许他人吸食或注射药物超过两次的;

(二)在同一时间允许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

(三)因收容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被行政处罚,并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允许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

(五)为了牟利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导致严重后果或其他情节严重。允许别人吸毒,主要是指人们常说的开一个地下烟馆或者变相吸烟室。

但是近年来,一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了吸毒者的聚集地,这使得吸毒者的吸毒者人数不断增加,对此,必须严惩。我国坚决不容许吸毒行为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吸毒行为会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对整个国民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形成不良风气,所以引诱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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