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25条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部分或全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过分析可知,对于未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相关损失后,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以看出,法律对救助费和丧葬费的垫付和追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承担这一部分损失的最终赔偿主体是交通事故责任者,而非机动车主。
但我国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赔偿责任仍然由行为人承担,而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尚无法律依据。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等。在这个案件中,需要清楚你所在省份、事发时间,在被扶养者的生活费案件中,仅需支付父母20年费用的四分之一,因为有哥姐可以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