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时,要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分别进行处罚。1.冒名顶罪人若为一般主体,应定包庇罪;如果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译者冒名顶罪,应定伪证罪。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时,应正确区分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界限。
(1).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译者.译者.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提供假证词.鉴定.记录.翻译,企图陷害他人或隐藏罪证的行为。(2).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者,却为自己作伪证包庇。
(3).伪证罪和包庇罪都是蓄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者掩盖犯罪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这种不同之处在于:①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译者。
②.包庇罪所包庇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后未羁押的人.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经被依法拘留.拘禁而逃脱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③.可在侦查罪犯.审判前进行,也可在侦查.起诉.审判时进行,从侦查.起诉.审讯到判决后服刑;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即侦查.起诉.审判期间。2.交通肇事冒名顶罪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者,其目的在于帮助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此类案件仅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其实质上是对犯罪主体的不区分,将包庇罪和伪证罪混为一谈。应区分此类犯罪的主体,并根据其是否具有证人身份来判断其犯罪行为。若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译者冒名顶罪,则应定为伪证罪;若为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鉴别两罪的要害,主要是从主体上区别,看是否有证人身份。
因此了解到,如果没有证人身份就是由于没有证人身份,因此根本不知道案情,即使虚假陈述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定伪证罪,但应当定为包庇罪;即使是真正了解案情的证人,如果所陈述的并非与案件有重大关联的情节,也不属于伪证,而是包庇。
若同时具有证人身份,所作虚假陈述的情节的确与案件有重大关系,则在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殊法条,定为伪证罪。因为《刑法典》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一般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行为人有可能找到他人来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