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执行以下程序: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性;并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由当事人承担;5.计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总额,并确定双方分担的金额。导致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补偿费.根据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折价补偿费用;6.确定补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