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条规定:有固定收款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无收款人的,按上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能确定的,可由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学鉴定决定;依此不能确定的,可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及复原情况等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照其实际受损程度、恢复情况以及治疗医院出具的法医鉴定等确定。赔偿费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款人数额确定。受害者为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决定。假如受害者承包种植,养殖季节性很强。如果不及时经营将造成更大损失,除了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还可以裁定侵权者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条规定,病人有固定收款人的,按本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款人计算,在医疗事故发生地点,收款人高于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没有固定收款人的,按上一年发生医疗事故的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治疗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款人,包括医疗,误工,护理,护理,运输,住宿,医院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20.误工费以受害人误工时间及收入情况为依据。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在交通事故中,误工赔偿是必然发生的一种。对员工来说,误工费就是与之有关的基本费用。因为行为人的过失,使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到相关雇主任职。因此,受伤人员的相关误工费要由肇事人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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