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逸,大多数情况下都将由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主要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逃亡者负全责。不过,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失的,可减轻责任。」
此外,公安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移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法律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在法律上,责任的认定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程度,确定一个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该原则规定了认定事故责任应从主观、客观两方面来考虑,即客观行为和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由于主观原因,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单一方有过错则一方负全责,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应根据其行为的客观作用和主观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主责、同责和次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