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该犯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㈡客观要件。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有多种,但可归结为: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捉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陆地动物和水生动物。要看它的猎杀行为是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使用什么工具,采取什么方法,不会影响该罪行的成立。具有非法捕杀与杀戮两种方式之一的,则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仅构成一罪,不能作为数罪并罚。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属犯罪。区分犯罪与无罪不以情节严重为界限。对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既遂,其构成要件也是如此。一旦完成捕猎、捕猎、杀害一种行为,就构成既遂。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是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亦可构成单位。㈣主观要件。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人可以以出卖利益、自食自用、馈赠亲友、出限取乐等为目的,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