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规定是根据本人的固定收入,乘以他的时间进行补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者需要接受诊断和康复治疗,并要求有关家属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业务活动,因而导致经济收入减少,根据某一标准,负有责任的一方对该项目所减少的收入予以补偿。交通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一种,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是以受害人工作失误和收入状况为依据的。""误工时间是基于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受害者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考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