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规定,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而定,包括首先,伤员本人因治疗创伤导致的误工,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因交通事故误工而减少的费用,受伤人员自身的误工时间是依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残疾最终凭定伤残的前一天,确定伤残时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相关规定,现正由公安部起草《交通事故中伤者致残程度评定通则》,现正在公安部起草中。如果当事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证据,可参考河北省同一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它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补偿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的人误工费赔偿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意外伤害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赔偿额=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12个月*误工时间,或者被诉法院所在地相似行业上一年员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