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警部门的规定,对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要在10天内完成。一方当事人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的,交警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者情况和得到的调查事实说明,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认定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