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内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由于车辆丢失或无法修理而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等的车辆调换费;(三)依法运输货物,客运和其他经营活动车辆,例如,由于不能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四)由于非经营性车辆不能继续使用,正常情况下,可供选择的运输方式是合理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