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死亡的单位给予补偿,因为他是在上班或上下班期间,需要对某些工伤给予补偿,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以二十年计。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1款第5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