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明文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即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造成死亡的,也就是严重交通肇事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仅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而且还造成了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对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死亡2人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归入“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适用“3至7年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此时是结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处罚,则起刑点为7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行为人死刑。这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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