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具体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罪后逃避法律责任,使被害人逃脱法律制裁。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肇事者因交通肇事者致伤,而非他人。
2.交通肇事肇事者对因交通肇事者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其实质是肇事者因交通肇事者为先行行为,在法律所保护的“致伤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时所承担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实施救助而不采取救助行为致伤者死亡的后果。
3.肇事者对死伤后果抱有过失心理,由于疏忽而未预见或虽预知却可以避免,以致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心理状态。该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将行为人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若行为人明知不实施救助行为将导致受害人死亡,其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逃离现场,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逃逸行为和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者致受害人受伤;但是受伤并不造成死亡后果,行为人逃逸后因其他原因介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种结果与逃逸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惩罚只能依据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使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如不及时救助,则可能导致死亡,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逃逸之后,因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它原因而发生,即肇事行为和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其原因只是在死亡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存在条件之一,但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