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投保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以下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与垫付: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②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三)由于交通事故而使受害人停水,断电等造成的间接损失;㈣发生交通事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因此,交强险的立法原则就是要保证受害者的合法补偿。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与非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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