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对外贸的管制。这些物品除了武器、弹药、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银器等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稀有植物、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等,都属于这些物品。客观性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物品、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主客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而且这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
刑法典第153条、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512条、337条以外的物品、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货物走私、偷逃应缴税款较大或在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很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很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犯前款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于多个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