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调查情况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车祸认定书应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发生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车祸认定书的内容:

1.交通肇事者.车辆除未查获外,也不能查明交通事故真相,《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1)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成因分析;(4)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4)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

2.未截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者的情况和得到的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表明受害者有过错,认定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送达。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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