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职守、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招揽公务员,(2)徇私枉法、私利,招收三次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3)由于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而招收公务员、学生;造成这一现象重演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