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提供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按照规定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立案起诉:

(一)使献血者、血浆提供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毒、乙肝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其它血液传播病原微生物;

(二)使献血者、血浆提供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不全或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引起身体严重损害的人;

(三)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其他情况。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应当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收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该医院由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组成,并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发展需要设立的其它类型、单采血浆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反其它操作规定”:

(一)一种没有使用两家企业生产的血站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检测二次的;

(二)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对HIV抗体、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等进行检测;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之前,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检定合格的复检试剂;

(四)血站,单一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经检验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收集检验样品,进行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采血机等采血器械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没有及时按规定进行清除的;

(八)未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液采集、检验作业的;

(九)供血者,供血浆者,经常采血,血浆;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在血浆之前,献血者或供血浆者不被辨认,采集冒名顶替者,体检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十一)未经许可,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属于血站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采集器械;

(十三)其他未按照规定检测或违反操作规定的。采集和制作血液都有非常严格的操作程序,例如,采集血液时一定要使用一次性针管,如果工作人员反复使用同一个针管采血,很容易导致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等恶性传染疾病蔓延,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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